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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原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太原市原平商会
  英文译名:Taiyuan Yuanping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TYYPCC
  第二条 本团体系民间商会。以在太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原平籍公民为主体,团结原平籍在并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团结、拓展、合作、共赢,团结原平籍的工商业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各地兄弟商会,弘扬原平文化,开展家乡的经济、科技、文化宣传活动,让中国乃至世界了解原平,为原平走向世界提供一个交流平台,更好的为家乡事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展现原平人“爱拼敢赢”的良好精神风貌,通过商会平台互相认识,相互沟通,增加彼此间的联系和合作,增加凝聚力和创造力,分享商务信息和吸引社会投资项目及资金,达到共赢共进,强强联合的目的。为山西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工商联等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接受中共原平委统战部、原平市工商联的领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太原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06号(中核集团25公司办公楼西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并原平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纽带,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一)对会员进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开展普法活动,提高会员的法制意识,努力做爱国、敬业、守法、诚信的会员;开展工商专业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举办各类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三)加强本团体与所在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两地经贸往来,为繁荣两地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太原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六)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会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会员与社会各部门(包括工商、税务、公安、教育、计生等)的关系;
  (八)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办好本团体兴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十)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原平籍驻并的工商企业或工商业经营者及晋江籍的参与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太原市委统战部、太原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原平市委统战部、原平市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对第二项职权中的选举或罢免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可以讨论通过。但需报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本团体事业,按时参加会议及值班;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太原市委统战部、太原市工商联,审查并经福鼎市委统战部、福鼎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太原、原平两地政府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  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监事会可以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能。监事列席本团体会议时,参预研究本会重大事项,有权充分表述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议,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监事会成员由各地区各行业推荐代表参加。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主要内容为检查履行职能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地区及单位协调推举新的监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福鼎市委统战部、福鼎市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共太原市委统战部太原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原平市委统战部、原平市工商联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两地政府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两地政府机关签署终止文件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年6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本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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